4.2.1.3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4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4.2.1.5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2.1.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4.2.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100m。
4.2.2.3 周界围墙(栏)处应24h设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周界围墙(栏)处,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6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当高校的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报警信号可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但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
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
4.2.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1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 15209的要求。
4.2.2.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4.2.3.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3.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94的规定。
4.2.4 电话通讯系统
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2.4.2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
4.2.5.2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
4.2.5.3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2.5.4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
4.2.5.5 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4.2.6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
4.2.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分控室或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2.6.3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7 实体防护装置
4.2.7.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7.2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
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校园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4.2.7.3 校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2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0.2 m。
4.2.7.4 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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