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民用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展览、演出道具用的仿制枪支存放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防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枪支 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装置、器具(包括零部件及仿真装置)的统称。 3.2 弹药 指枪支所用的整发子弹(包括弹壳、底火、发射药、弹头)或枪支发射的抛射物。 3.3 射击场所 指的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射击活动的场所。 3.4 存放场所 指储存枪支弹药的库房和设施的总称。 4 系统要求总体配置要求 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4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5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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