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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气企业、储气站、门站、储配站、过江井、气化站的周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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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站(设计进口压力大于等于0.8MPa)周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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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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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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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资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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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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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站的仪表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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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报警装置 |
有人值守的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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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值守的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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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费场所柜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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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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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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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报警控制器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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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图形装置 |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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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控制系统 |
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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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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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度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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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含)以上变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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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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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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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寓对讲系统 |
过江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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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值守的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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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气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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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配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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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巡查系统 |
制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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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
对外公开的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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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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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供应站与外界相通的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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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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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资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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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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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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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供应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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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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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资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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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气企业、储气站、门站、储配站、过江井、气化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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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告警器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声光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5.2.2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3系统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2.4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内。设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5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2.6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GA/T 368的规定。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3.1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3.2 识读装置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5.3.3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6和GA/T 394的规定。
5.4 电子巡查系统
5.4.1 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4.2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5.4.3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5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来电显示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6 安防中心控制室
5.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系统的控制、显示等设备均应设置在独立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6.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6.3 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6.4 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6.5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5.7 实体防护装置
5.7.1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铁门的板材厚度不宜小于0.8mm。
5.7.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5.7.3 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高度应不低于2200mm。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