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8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1.10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停车场(库)应24h图像记录,公交车站图像记录应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
5.1.11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图像回放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300TVL,图像(声音)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5.1.12 过境站视频安防监控记录装置可安装在本地,并应采用有效的防盗、防破坏安全措施。
5.1.1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GA/T 367的有关规定。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入侵探测器安装设计要求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5.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5.2.3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4 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5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2.6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内。设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7 当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现场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5.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11 系统的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A/T 368的规定。
5.3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5.4 电子巡查系统
5.4.1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4.2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 mm±100mm。
5.4.3 电子巡查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5 安防中心控制室
5.5.1 应以基层线路为单位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大型换乘枢纽站应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
5.5.2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5.3 过境站视频安防监控记录装置可将图像信号传送至与安防中心控制室。
5.5.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所在地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5.5.5 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5.6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6 实体防护装置
5.6.1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
5.6.2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5.6.3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